这里是只要是符合,就会由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入院,接受监护隔离和康复治疗。(看样子,是不收钱!)
双重性质:
一是恢复病人健康,改善身体;二是通过强制医疗,消除被强制对象(精神病人)的人身危害性,不再构成社会公众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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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第一个:是具有暴力倾向,主动攻击意识的精神病人,一定是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刑法造成了危害结果。(即对公共安全、人生安全)
第二个:是经过了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必须是鉴定合格,犯罪后才鉴定,就是诉讼程序了。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有人要是故意说自己是精神病,借此来逃脱,有些人是知道的精神病不负责任,所以,公安和检方有权启功精神病鉴定程序,看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
第三个: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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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和决定程序】
——启动——
一种是:(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另一种是:(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而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决定程序——
主体为人民法院;
有法律援助制度;
有临时的保护约束性措施;
有一个月的强制医疗决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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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程序】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也就是说,有人故意而为,被害人觉得他是故意借此逃脱所以不服)
废除制度:
一种是医疗机构提出解除申请;(鉴定后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强制)
一种是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无论哪种,都必须人民法院批准)
最后,人民检察院,对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完——
(作者:今天就不做过多的阐述了!明天见,刑事诉讼法最后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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